② 同一家族使用同一口棺木。同一家族的人死后葬入同一崖洞,但葬具却是一个家族的成员共用一口大棺,待第一代人死完了,才启用新的棺木殓装下一代人的尸体,如贵州罗甸县油尖寨。 ③ 人死后一具尸体用一口棺木。同一家族成员死后葬入同一崖洞,但殓尸棺木严格按辈分或家庭搁置或重叠安放,如贵州荔波县、惠水县等地的崖洞葬。 ④ 人死后同一家庭或家族成员共同使用一具棺木,棺内至少有两具尸骸,甚至3至7具不等。棺内有男女合葬,亦有成年人与儿童合葬。当是一个家庭成员或同一家族成员,按死者去世时间顺序先后葬入同一棺中,如广西南丹县里湖崖洞葬。 B.崖洞葬的葬具形制: 我国崖洞葬的葬具全为木质,但棺木形制大多为木板拼合式,而整木挖凿成的棺十分少见。 ① 木板拼合式高架棺I式。这类棺见于广西南丹县和贵州荔波县的崖洞葬。棺木制作上,棺盖板和棺底板大小相同,板内四周开槽,棺侧板与棺档板均嵌入槽口内。棺侧两端的凸出部分上凿方孔,穿人木栓固定两棺侧板。整个棺身外加木制棺架固定。棺架立柱高约1.6至2米,棺架分圆形和方形两种,大多数棺架立柱顶部加工成牛角形或菱形等。 ② 木板拼合式高架棺Ⅱ式。见于贵州惠水摆金棺材洞。棺身由六块板拼合,拼合方式与上述高架棺工式相同。然而两棺侧无凸出部分,棺侧板与棺挡板用木栓或榫头固定。棺木用棺架固定,棺架主柱高约1.2至1.3米。 ③ 木板拼合式高架棺Ⅲ式。见于贵阳高坡乡崖洞葬,棺木形制与汉式弧背形棺基本相同,棺木外加棺架固定搁置,棺柱大多为碗口粗的圆木做成,高约1.5至2米。 ④ 木板拼合式低架棺。见于广西南丹县和贵州荔波县等地。棺木形制与高棺架工式大体相同,外加棺架立柱较低,一般高约1米或不足1米。 ⑤ 栓棺。见于广西南丹县和贵州平坝县崖洞葬。棺身由大块板拼合,棺盖、棺底和两棺侧均用木栓固定,另有一种形制只是用两条木栓插入两棺侧板尾部所凿的方孔中将整个棺身固定。 ⑥ 弧背形汉式木板拼合棺。见于贵州平坝县。 ⑦ 整木挖凿的圆形棺。仅见于贵州平坝县下坝乡崖洞葬。棺盖、棺身为同一段整木剖开。棺身刳空,以仅容一具尸体为限。制作非常原始粗糙,棺盖、棺身两端用竹篾、藤条捆扎固定。 四、崖洞葬的葬制和葬式: 贵州和广西等地的崖洞葬据目前已掌握的资料,绝大多数为一次葬,葬式为仰身直肢。 五、崖洞葬的族属: 我国崖洞葬的分布地域主要集中在贵州、广西。贵阳市高坡乡和平坝县下坝乡的苗族以及黔南荔波县瑶麓乡的瑶族至今尚保留崖洞葬俗,而贵州惠水部分苗族和荔波县的一些瑶族由崖洞葬改行土葬不过是近百年之事。贵州和广西地区的崖洞葬目前均能被当地苗族和瑶族确认为自己祖先的葬俗,很显然,我国南方地区的崖洞葬大多为苗瑶族葬俗。 六、崖洞葬的年代: 我国南方地区目前所见的崖洞葬年代较晚,大多为明、清时清的文化遗存。贵州是我国崖洞葬分布最集中的地区,关于这一地区崖洞葬的记载最早见于明代,如田当成《炎缴纪闻》、《贵州图经新志》等等,一直到民国时期均有不少记载。而且这种葬俗至今仍被保留。 七、崖洞葬的起源及其反映的宗教观念: 丧葬习俗属意识形态范畴,是经济基础的反映,与此同时世界各民族的葬俗和所处的地理环境亦密切有关。 1.崖洞葬是人类社会早期洞处穴居生活的反映。 考古学资料表明,在远古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人类多以天然洞穴为居住之所,人死后就直接埋葬在生前所住的洞穴之中。迄今为止,国内外发现的最早的丧葬均产生于洞穴内,如北京的山顶洞人和尼安德特人。 我国苗瑶族同胞自古以来大多居住我国南方山区,山林为他们提供了衣食之源,同时山区众多的天然崖洞便是他们的止息之所。至今贵州有部分苗族仍居住山洞。 生时既以崖洞为家,死后依然归葬崖洞,这是符合情理的事。我国南方地区的崖洞葬基本上分布在云贵高原的石灰岩山区,这里岩溶地貌发育良好,普遍存在的崖洞与溶洞为实行崖洞葬的民族提供了优越的地理条件。 2.崖洞葬是早期人类社会的产物,它所反映的原始宗教观念是以氏族或家族为主的血缘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