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资格经知事审查合格后,要取得设施的使用权,还要经过法定的程序。首先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设施使用预定者。招标时,每人一次只限一个场地。当允许使用的设施数量少于申请人数时,用抽选的方式确定使用预定者;当设施数量不少于申请人数时,可以把所有申 请人都作为使用预定者。然后按照知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许可证明书。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明后三年内,必须埋藏或者收藏遗骨,但自己使用合葬设施的许可证明,或者知事认为有特殊理由的,可以延长上述期限。 使用人不得向第三者转借或转让其使用权,但使用人的地位可以继承。继承埋葬设施、收藏设施的申请人,也必须是有资格祭祀自己祖先的人;而且继承申请必须抓紧时间不拖延地向知事提出。接受继承后,需重新更换许可证明书。 为了整修陵园,或者陵园的安全及使用上发生重大障碍,或者其它公共利益的需要,知事可以变更该埋葬设施、收藏设施,或者取消使用者的使用权利。由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日本殡葬法律的主要特点 (一)日本政府对殡葬事务的管理相当严格。表现在:一是进行埋葬、改葬或者火葬活动需经政府审批,而且申请时除提供死者的详细情况外,还需表明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这体现了殡葬活动的严肃性。二是设立墓地、骨灰存放处、火葬场需要政府审批,但政府并不参与具体的经营活动,这对有效行使政府管理职权至关重要。三是消费者若要取得墓地等殡葬设施的使用权需先向政府申请审查批准。 (二)墓地等殡葬设施的管理者的经营权利受到较大限制,法律将其定位为纯粹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他们只能凭当事人持有的许可证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能象其他商品经营者一样,可以自主买卖其商品,推销其服务项目。 (三)日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的比较具体,而且实行并罚制度。并罚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处罚种类的并罚,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同时给予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处罚。一种是处罚对象的并罚,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仅要处罚直接违法者,对违法者所在的组织、团体也要同时给予相应的处罚,日本法律采用了后一种并罚。 (四)注重法律之间的衔接,对本法实施前的殡葬行为的效力通过有关过渡措施的规定加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