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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殡葬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2)

3.申请人的住址、姓名以及与死亡者的关系。 市、街道、村长必须在收到来自有关机构或船长的死亡或产后婴儿死亡的通知后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申请


3.申请人的住址、姓名以及与死亡者的关系。
市、街道、村长必须在收到来自有关机构或船长的死亡或产后婴儿死亡的通知后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申请改葬,须向尸体或者骨灰现存地的市、街道、村长提供包括以下内容的申请书:

1.死亡者的籍贯、住址、姓名、死亡时间(产后婴儿死亡的情况下,其父母的籍贯、住址、姓名、分娩时间);

2.埋葬或者火葬的地点、时间;

3.改葬的理由、地点;

4.申请人的住址、姓名、与死亡者的关系以及与墓地使用者或骨灰收藏委托者(以下简称墓地使用者)的关系。

除此之外,申请人还需提供墓地或者骨灰存放处的管理者出具的证明埋葬或收藏事实的文书,申请人对改葬坟墓或骨灰存放处的使用权利证明以及市、街道、村长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文书。

市、街道、村长对申请人的埋葬、火葬或改葬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批准的,发给埋葬许可证、火葬许可证或者改葬许可证。

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管理者只能凭许可证为当事人提供埋葬、火葬或改葬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申请人埋葬、收藏或者火葬的请求。

(二)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经营许可及管理。

日本实行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经营许可制度。申请经营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或变更、废止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必须得到都道府知事(包括地方自治法规定的指定城市和中心城市的首长)批准。但根据城市规划法(1968年法律100号)、土地规划管理法(1954年法律119号)所进行的建立、变更或废止行为,无须审批。

都道府知事不仅有权审批墓地等的设立、变更和废止,而且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较大的检查处分权。都道府知事(包括地方自治法规定的指定城市和中心城市的首长,地方保健法规定的市或特别行政区的市长或区长)在必要时,可派环境卫生监督员对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设施、帐本、文书以及其它物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要求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管理者向其提出报告;都道府知事从公共卫生以及其它公共福利方面考虑,必要时可以命令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进行设施整备,也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其部分使用权,或者取消其经营许可。

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经营者获准经营后,还必须把墓地等的管理者的籍贯、住址、姓名等情况向墓地等所在地的市、街道、村长申报。墓地等的管理者必须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一个月的埋葬或者火化状况向墓地或者火葬场所在地的市、街道、村长报告。

三、日本《东京都陵园条例》的主要内容

《东京都陵园条例》共四章,主要规定了知事对陵园的管理职权,埋葬设施、收藏设施或者宗教仪式场地的使用等内容。

(一)知事的管理职权。

知事在陵园的管理中,权力很大,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知事可以在陵园内设置骨灰存放场或者用于宗教仪式的场地,决定其名称、位置以及其它必要事项,并公告与世。

2.对申请人使用埋葬设施、收藏设施和宗教仪式场地的申请,以及收藏设施使用期限届满而继续使用的申请进行审批。

3.按照本条例附表规定的额度范围,对设施的使用者征收使用费用和管理费用,并有权在必要时决定使用费用和管理费用的减免。已经收取的费用,原则上不再返还,但知事认为有充分理由时,可以决定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4.申请人在陵园内申请设立休息场所或者小卖店,或者由于埋葬设施的施工而需使用土地,由知事负责批准。为便于陵园的管理,知事在审查该项申请时,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附加其它条件,并有权按照规定的额度征收有关土地使用的费用。

5.知事有权把有关陵园的维持与修缮,使用埋葬设施、收藏设施以及宗教仪式场地的接待和情况介绍工作,以及知事认为有必要的其它事务委托财团法人东京都公园协会承担,委托费用在预算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支付。

另外,知事还有权决定对使用期限届满而改葬人不存在的遗骨进行改葬等。

(二)埋葬设施、收藏设施的使用。

条例不仅规定申请人使用埋葬设施、收藏设施,需经知事批准,而且对申请人的资格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定:一是在东京都的区域范围内有住所;二是有资格祭祀自己的祖先,但使用临时收藏设施和为自己使用合葬设施的申请除外。此外,在可用的埋葬设施或长期收藏设施的数量显著减少的情况下,知事可以决定附加其它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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