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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殡葬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日本殡葬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一、日本殡葬事务管理及殡葬立法的基本情况 根据日本卫生环境劳动省2000年度的卫生行政业务报告,2000年全年死亡人数1,005,211,其

一、日本殡葬事务管理及殡葬立法的基本情况

根据日本卫生环境劳动省2000年度的卫生行政业务报告,2000年全年死亡人数1,005,211,其中火葬数是999,255,火化率99.4%,其中将骨灰埋葬在墓地的有857,472;土葬数5,956,占0.6%,墓地埋葬的遗体和骨灰总数为863,428。在日本,目前共有7338个火葬场,11,550个骨灰存放处。

日本殡葬立法较早,1884年即制定了有关墓地以及埋葬的管制规定。现行有效的殡葬法律是194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这部法规已经经过十几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1999年。与其相配套的法规是1948年卫生环境省法令第24号《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实施细则》(最近一次修订也是1999年)。有关墓地的管理和使用的法规,《东京都陵园条例》具有代表性。本文即通过这三项法律法规来介绍日本殡葬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我们从《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涉及到的行政组织的职责可以理出一条日本政府对殡葬事务的管理主线。卫生环境劳动大臣负责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的实施,负责对墓地等殡葬服务设施管理政策的实施,同时还负责指导地方行政长官正确履行他们在殡葬事务领域的职责,向他们提出技术性指导意见。

在日本,殡葬管理在地方行政长官管理的事务中属于自治事务,这又分两个层次:一是都、道、府及部分市,二是市、街道、村(包括特区)。他们依照法律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分别接受卫生环境劳动大臣的监督和指导。都道府的知事、指定市的市长、中心城市的市长、设立保健所城市的市长(仅拥有部分权限)具体负责审查批准从事殡葬服务经营等活动的申请,并有权向这些殡葬服务机构发出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勒令汇报、改善等命令。需要进行埋葬、火葬或者改葬等活动的公民必须遵守劳动卫生省的规定,向市、街道、村长(包括特区的区长)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市、街道、村长批准时,必须发给埋葬许可证、火葬许可证或者改葬许可证。当事人再持许可证要求墓地管理者、骨灰存放处管理者或者火葬场的管理者提供相关服务。

二、日本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的主要内容

在法律中明确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特点之一,如规定:不得在墓地以外的地点埋葬尸体或者火化后的骨灰,不得在火葬场以外的设施中进行火葬。关于殡葬的一般原则规定,包括尸体检验和身份的确定(德国、荷兰还详细规定尸体解剖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埋葬或火葬的许可;尸体骨灰殡葬的安排,如殡葬申请人、义务人的规定,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尊重死者的生前意愿的规定等。

日本《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首先阐明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使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管理以及殡葬活动能够符合国民对宗教的感情需要,并且从公共卫生以及其它的公共福利考虑,也能够使殡葬活动有序进行。如日本殡葬法的原则规定有:死者死亡24小时以内禁止埋葬或者火葬;禁止在墓地以外进行埋葬或者在火葬场以外进行火葬;墓地管理者如果没有收到埋葬、改葬或者火葬许可证,不得允许进行尸体或者骨灰埋葬;当没有人对尸体进行埋葬或者火化负责,或者无法判明谁应该对此负责的情况,死亡发生地的市、街道、村长必须负责对尸体进行埋葬、火葬或者改葬处理等。

从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日本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规定主要围绕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埋葬、火葬以及改葬的批准;二是关于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经营许可和管理。

(一)关于埋葬、火葬以及改葬的审批。

该法首先对埋葬、火葬、改葬、坟墓、墓地、骨灰盒存放处、火葬场等术语进行了立法解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死亡的人体包括有妊娠反应后4个月后的死胎。

在日本,当事人进行埋葬、火葬或改葬,必须取得市、街道、村长(包括特区的区长)批准。而且,从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看,这项审批相当严格。

申请人申请埋葬或者火葬,须向市、街道、村长提供包括以下内容的申请书:

1.死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籍贯、住址、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死亡原因(标明是否具有一类传染症状等)、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产后婴儿死亡的情况下,其父母的有关情况、妊娠月数、分娩时间和地点);

2.埋葬或者火葬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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