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远怀念-百万用户的选择!

永远怀念

当前位置: 永远怀念 > 丧葬礼仪 >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3)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将遗体运出本市的,由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殡葬单位车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将遗体运出本市的,由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殡葬单位车辆经营性接运遗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商品或者物品,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至3倍以下罚款:
  (一)非殡葬服务单位承办对遗体防腐、整容、更衣等业务的;
  (二)医院、卫生院利用太平间进行经营性殡仪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从事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的;
  (四)未经批准从事殡葬设备出租的;
  (五)生产、销售纸扎祭祀品和纸钱、冥币等迷信丧葬用品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或者有管理职权的其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的;
  (二)在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以外吹奏丧事鼓乐的;
  (三)摆路祭、出水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造公墓或者设置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前预先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拆除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墓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墓地、墓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者办理预留墓地手续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公墓管理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公墓内承揽修墓立碑等业务,或者用喝彩、强行为坟墓培土等手段敲诈勒索的,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每人1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公墓内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处以赔偿费2倍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殡葬服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接运遗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接运,并处以300元罚款;殡葬服务人员刁难丧主或者向丧主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妨碍民政部门或者殡葬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中涉及到殡葬收费的,按价格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殡葬事宜以及国际间运送遗体、殡仪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 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下一条: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网上扫墓
相关文章
微信建馆
扫描上面二微码,免费建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