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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启用统一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补充通知

关于全市启用统一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补充通知(穗公户〔2007〕430号):各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卫生局、民政局: 2002年,市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市启用统
各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卫生局、民政局: 2002年,市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市启用统一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通知》(穗公户〔2002〕195号),全市开始使用统一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较好地规范了尸体管理、户籍管理、死亡统计和凭证收尸等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流程,堵塞漏洞,保障丧属合法权益,满足群众办丧需要,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样式由一式四联改为主副联共六联(见附件),仍由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公安局统一监制。二、原《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死亡殡葬证》一联改为《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交殡仪馆存查联),作为殡仪馆接运和处理尸体的凭证。三、增加第五联,由派出所注销死者户口后,交其家属作为办理尸体火化及相关手续的凭证。四、增加第六联,作为各区(县级市)、街(镇)统计死亡人员的凭证,由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或街(镇)每月到公安部门办证中心或派出所领取。五、公安户籍登记机关凭卫生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四、五、六联办理死者户口注销手续。六、对本市户籍人员的尸体,殡仪馆凭公安部门加盖本市户籍注销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五联办理尸体殡葬手续。七、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职责,及时对广州市管辖范围内死亡的中国公民、境外人员(含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员、华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准确、完整地填写各项内容;对死因不明、涉案的尸体,应完整地填写尸体处理意见。八、本通知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际修订。附件:死亡医学证明书(六联)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卫生局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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