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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穗红〔2000〕

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穗红〔2000〕21号):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移风易俗,促进医学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本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移风易俗,促进医学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捐献遗体(或器官“以下同” )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红十字会会同市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等有关单位建立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作出有关决议。在市红十字会设立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志愿捐献遗体工作的宣传、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市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和司法局等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红十字会实施本暂行办法。在全市有关医学院校或医疗机构设立若干登记接受站,在主管单位和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志愿捐献遗体者的登记,咨询及遗体的接受等具体工作。第四条 凡无偿捐献遗体的志愿者,可直接到自己选定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也可与市红十字会联系,由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一)志愿捐献遗体的申请登记手续 1、填写“广州市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一份交登记接受站保存,一份由志愿捐献遗体者本人保存,一份交执行人(执行人应是直系亲属,特殊原因可由志愿捐献遗体者委托其工作单位或有关组织担任),一份交市红十字会。2、捐献人填写“申请登记表”时,应征得所有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如捐献人要求公证的,可以到市或区公证处办理公证,并将公证副本随同“申请登记表”交登记接受站。3、登记接受站受理登记后,向志愿捐献遗体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二)接受志愿捐献遗体的手续1、志愿捐献遗体者去世后,应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同时由执行人通知殡葬部门收运遗体,然后与登记接受站商讨接受遗体的有关事宜,殡葬部门负责将遗体直接运送到登记接受站。2、登记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做好接受遗体的准备工作。3、登记接受站应尊重志愿捐献遗体者生前遗愿,尊重遗体,合理安排,充分发挥遗体的作用,并应建立“志愿捐献遗体名册”。4、登记接受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工作规范,其资格由市红十字会会同市卫生局共同审定。第五条 志愿捐献遗体者要求撤销登记,须向原受理的登记接受站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接受站予以撤销登记并收回“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第六条 生前有意愿捐献遗体但未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无书面意向、遗嘱、委托的,本人临终前或身故之后(包括在本市死亡的外地公民)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捐献手续,但必须由所有直系亲属共同签署同意捐献其遗体的声明书。第七条 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的办公费用由市红十字会负担。登记接受站的办公费用由登记接受站主管单位负担。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配合,共同协作,促进我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的有序开展。医疗、公安部门在志愿捐献遗体者去世后要尽快为捐献者办理相关手续。殡葬部门要配合登记接受站,做好志愿捐献遗体者遗体的运送和使用完毕遗体的火化工作。遗体运输和火化费用由登记接受站负担。司法部门对要求进行公证的志愿捐献遗体者要给予积极协助。在出现遗体捐献纠纷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大力宣扬志愿捐献遗体的奉献精神,并做好本地区志愿捐献遗体者的联络和慰问工作。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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