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政策法规 制定机关:民政部 文 号:民办函[1999]88号 公布时间:1999年11月9日 生效时间:1999年11月9日 标 题:对《关于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是否仍然有效的请示》的答复
民政部办公厅对《关于民政部、公安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 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是否仍然有效的请示》的答复
吉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是否仍然有效的请示》(吉民事文[1999]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宗教事务局没有宣布废止《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通知》。 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是在《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更加系统、全面,其中包含了《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通知》精神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精神是一致的,不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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