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政策法规 制定机关:民政部办公厅 文 号:民办函[1996]33号 颁布时间:1996年8月21日 生效时间:1996年8月21日 标 题:关于遵化燕山塔葬遗体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遵化燕山塔葬遗体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遵化燕山塔陵安葬遗体的请示》[冀民事请(1996)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墓是安葬骨灰或遗体的设施之一,民政部印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所提到的安葬遗体是指土葬区的公墓,火葬区的公墓是决不允许埋葬遗体的。 你省遵化燕山塔陵属中外合资的华侨公墓,为了满足部分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落叶归,回国安葬的愿望,燕山塔陵申请埋葬部分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的遗体,可以参照《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葬问题的通知》[民(1988)民字8号]精神执行;安葬遗体对象只能限于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对要求安葬遗体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从严控制,从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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