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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

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类  别:政策法规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时间:1986年10月28日生效时间:1986年10月28日标  题: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

类  别:政策法规

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

公布时间:1986年10月28日

生效时间:1986年10月28日

标  题: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

 

 

         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

 

  在各个革命时期和建国后的三十多年间,各地陆续修建了一批烈士纪念碑、馆和烈士陵园。这些烈士纪念建筑物,在褒扬革命先烈,向人民群众和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烈士纪念建筑物还会有所增加。

  为了加强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护管理,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烈士纪念建筑物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和今后新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根据其纪念意义及规模大小,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单位和县(市)保护单位。

  确定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原则是:

  (一)为纪念在各个革命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二)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和为中国革命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三)对外开放的重点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修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列为全国重点保护的单位,由民政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民政部公布。

  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列为县(市)的保护单位,由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烈士纪念建筑物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其中,列为全国重点保护的,由中央财政拨给维修补助费;列为地方各级政府保护的,由地方拨给维修费。各级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费,由同级民政部门掌握使用。

  三、今后新建扩建烈士纪念建筑物,应从严控制。必须新建扩建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四、第一批列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共三十二处(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所需维修费,从一九八七年开始由中央财政给以补助。

 

 

 

附件:第一批列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名单

 

        第一批列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名单

 

      (国务院1986年10月15日批准民政部1986年10月28日公布)

 

编 号      名  称        修建时间      地  址

 1     李大钊烈士陵园       1982年     北京市海淀区

 2     晋冀鲁豫烈士陵园      1946年     河北省邯郸市

 3     华北军区烈士陵园      1954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

 4     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     1942年     河北省易县

 5     董存瑞烈士陵园       1955年     河北省隆化县

 6     太行太岳烈士陵园      1952年     山西省长治市

 7     刘胡兰纪念馆        1956年     山西省文水县

 8     辽沈战役烈士陵园      1955年     辽宁省锦州市

 9     抗美援朝烈士陵园      1951年     辽宁省沈阳市

 10     雷锋纪念馆         1964年     辽宁省抚顺市

 11     杨靖宇烈士陵园       1958年     吉林省通化市

 12     饶河抗日游击队纪念碑    1986年     黑龙江省饶河县

 13     哈尔滨烈士陵园       1948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4     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     1965年     江苏省徐州市

 15     瞿秋白烈士纪念碑      1952年     福建省长汀县

 16     红军烈士纪念塔       1933年     江西省瑞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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