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墓管理,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以及成都市公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公墓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民政部门根据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按年度对社会公共墓地(含塔陵)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权限)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公墓的年检初审工作。成都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公墓年检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年检结果报送省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墓遵守殡葬管理法规政策,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公墓主管民政部门实施年检时,应当征询公墓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对象)经法定程序许可设立的公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民政部门年检。 公墓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立的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民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条(内容和要求)公墓年检的内容和要求包括: (一)许可、登记与备案情况 (1)依法具备公墓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名称、法定代表人等许可事项变更的,按规定报民政部门审批。 (2)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销售机构的,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销售情况 (1)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或迁坟证明销售墓穴(含骨灰存放设施),并将证明复印件存档备查;无预售、炒卖等违法销售行为。 (2)使用成都市公墓销售统一合同、全市统一规范的安葬证书,并确定墓穴具体位置。 (3)按照公墓收费管理有关规定使用票据。 (4)设立墓地管理费专户,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接受主管民政部门监督。一次性收取管理费不超过五年。 (三)建设情况 (1)使用国有土地,扩建墓区按规定报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审批。无擅自扩建墓区或设立分墓区行为。 (2)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无违规建大墓现象。 (四)接受监督管理情况 (1)遵行民政部门依法发布的监督管理措施,按规定接受执法检查。 (2)因违法行为被责令纠正或行政处罚的,按要求纠正违法行为,执行处罚决定。 (3)按照殡葬服务机构事务公开要求,设立规范的“事务公开栏”和“服务项目及价格公示栏”,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