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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宜昌市殡葬管理细则》

关于认真贯彻《宜昌市殡葬管理细则》:(宜市民政[2002]10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精神文明办公室、监察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

(宜市民政[2002]10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精神文明办公室、监察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林业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落实《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做好我市的殡葬改革工作,不断推进全市两个文明建设,减轻群众负担,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细则》和认真做好本区域、本单位殡葬改革工作的认识,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积极倡导文明、健康、节俭办丧事的社会风尚,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新型的殡葬观念和依法办丧事的意识。根据《细则》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一系列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在文明创建和评先工作中,要检查贯彻落实《细则》的情况。凡是火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其随住的直系亲属死亡后,应该火化而没有实行火化的,该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综合性先进单位。

二、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基层干部要带头实行火葬,带头从简办丧事,不得大操大办、借机收受钱财或搞封建迷信活动。凡是党员、干部违反《细则》规定办丧事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从重处理。凡是党组织、党员违反《细则》规定的,建议党的纪检机关给予处理。

三、火化区内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其生前所在单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凭殡葬管理部门的火化证办理有关抚恤及经济补助手续。对应该火化而不实行火化的,不得对其亲属给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四、任何单位不得为火化区内的死者提供土葬条件。对违犯《细则》规定,为火化区内死者提供土葬用地的单位和村委会,由当地政府给予1000元以下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要给予政纪处分。

对土葬改革区内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埋葬和擅自为丧户提供耕地、林地埋葬的单位,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要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管理工作。凡在火化区内医院死亡的人员,医院应及时告知殡葬管理部门接运尸体,并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办理好交接手续。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管理和消毒工作,尸体在太平间停留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对不及时告知或未经殡葬管理部门允许死者亲属接走尸体的,要对医院相关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行政、经济处罚(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和民政局另定)。

六、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对违规运送尸体的车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殡葬管理部门处理。殡葬运尸专车经县以上交通部门核定后,免交车辆通行等费用。

七、各级公安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殡葬管理部门打击违犯殡葬管理规定、扰乱殡葬管理秩序和借办丧事损害他人利益、干扰社会治安的行为,确保殡葬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交警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参与违规运送尸体的驾驶人员进行教育、处罚。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殡葬管理部门规范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秩序,坚决制止违规生产经营丧葬用品、损害丧户利益的行为。违规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于500无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各级基层组织要加强对《细则》的宣传贯彻,加强监控,掌握信息,及时向殡葬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并积极主动上门做好丧户的思想工作。同时,对因违反《细则》造成生活困难的遗属,当年不得给予生活困难救济。

十、各级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细则》中,要明确责任、按章办事、敢抓敢管、敢于碰硬,确保国家和省、市殡葬管理法规在我市的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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