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政策法规 制定机关:民政厅 文 号:辽民函[1995]58号 公布时间:1995年5月2日 生效时间:1995年5月2日 标 题:关于对经营性公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对经营性公墓 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 为了加强对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使经营性公墓尽快走上规范化建设的轨道,根据民政部关于对经营性公墓实行年度检查验收制度的部署,省民政厅决定从1995年开始,对全省经营性公墓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年检内容包括整体规划及基础设施、美化绿化、经营管理、文明优质服务、自身建设五个方面。详细内容见附件《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表》。 二、实施方法 各经营性公墓先对照标准自检,然后填写《经营性公墓年检登记表》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进行初检,将初检情况填表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年检。年检方法包括听汇报,看现场,查看各种资料,开座谈会,听用户意见等。年检验收合格后发给年检合格证。对不合格的收回《经营性公墓许可证》,责令限期整顿,对问题严重的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改正的,给予停业、封闭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年检中各项内容都达到规定的标准,并在全省有先进性和引导作用的经营性公墓,省厅将命名为规范化公墓。 三、几点要求 1、凡是经省民政厅审批的经营性公墓都列入年检范围。 2、各市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把年检作为加强公墓管理,促进公墓规范化建设的一项措施认真组织好。对有的公墓项目不完善的,抓紧帮助其完善起来。 3、在自检和初检中不合格的公墓,要写出整改措施,连同年检登记表一同报省民政厅。
附:《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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