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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

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类  别:政策法规制定机关:民政部文  号:[84]侨政会字042号颁布时间:1984年7月23日生效时间:1984年7月23日标  题:关

类  别:政策法规

制定机关:民政部

文  号:[84]侨政会字042号

颁布时间:1984年7月23日

生效时间:1984年7月23日

标  题: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民政部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民政厅(局):

  为了满足广大华侨“寻根问祖”的愿望,照顾他们思祖怀乡的感情,对他们提出修复祖墓的要求,原则上应予同意。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华侨要求修复祖墓,应向当地侨务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原墓址现已为耕地的,如要求修复,应迁移到公墓或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

  三、华侨修祖墓一般应在原规模和范围内,不要扩大。

  四、对华侨要求修复祖墓所需要建筑材料按照国家牌价予以供应,不准趁机勒索。

  五、本通知适用于处理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要求修复祖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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