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政策法规 制定机关:民政部 文 号:[84]侨政会字042号 颁布时间:1984年7月23日 生效时间:1984年7月23日 标 题: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民政部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民政厅(局): 为了满足广大华侨“寻根问祖”的愿望,照顾他们思祖怀乡的感情,对他们提出修复祖墓的要求,原则上应予同意。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华侨要求修复祖墓,应向当地侨务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原墓址现已为耕地的,如要求修复,应迁移到公墓或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 三、华侨修祖墓一般应在原规模和范围内,不要扩大。 四、对华侨要求修复祖墓所需要建筑材料按照国家牌价予以供应,不准趁机勒索。 五、本通知适用于处理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要求修复祖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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