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远怀念-百万用户的选择!

永远怀念

当前位置: 永远怀念 > 丧葬礼仪 >

深圳市殡葬管理条例(最新)(3)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不得出售墓穴,不得收取经营性费用。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从墓穴销售款中提取公墓维护基金。 第四章 殡葬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不得出售墓穴,不得收取经营性费用。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从墓穴销售款中提取公墓维护基金。

第四章 殡葬服务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殡葬服务业属特种行业,由民政部门统一实行行业管理。  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生产、销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其他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殡葬服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服务资格年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审批或者确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第二十九条 殡葬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取财物。  殡葬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殡葬服务场所中妨碍公共秩序或者使用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应当火化的尸体实施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火化手续;逾期拒不办理的,由民政部门实行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负担,并由民政部门对丧事承办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为违法土葬提供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将在本市死亡人员的尸体运出本市的,由民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为违法外运尸体提供便利条件的,对其处以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殡仪馆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尸体或者骨灰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行为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丧事承办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危害的,由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墓以外修建坟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修建人限期清理;逾期拒不清理的,由有关部门强制清理,所需费用由修建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网上扫墓
相关文章
微信建馆
扫描上面二微码,免费建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