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远怀念-百万用户的选择!

永远怀念

当前位置: 永远怀念 > 丧葬礼仪 >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12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0年12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逐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加快殡葬改革步伐。
第五条 自治区民政部门主管全区的殡葬工作。
行署(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殡葬管理所具体负责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物价、土地管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殡葬改革规划,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民政部备案;行署(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殡葬改革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改革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改革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八条 兴建殡葬设施,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殡葬改革规划,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署(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非公益性公墓、殡仪馆、火葬场,经县(市、区)和行署(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建殡葬设施。
第九条 经批准建设殡葬设施的单位,审批部门应当发给殡葬服务许可证;申办单位凭殡葬服务许可证到工商、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扩大占地面积或者服务范围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凭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物价部门对殡葬服务单位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实行土葬的县(市、区),应当建设为土葬服务的殡仪馆和非公益性公墓;火葬区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殡葬服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含回民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用以安葬本村村民的遗体或者骨灰,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公益性墓地不得对外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
第十三条 回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兴建和管理,特殊情况可以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委托就近的清真寺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地域内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城市水源地及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
(五)非公益性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区域。
第十五条 非公益性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利用荒山、荒坡、贫瘠地建设。
第十六条 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积。骨灰墓穴(含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遗体墓(含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禁止骨灰盒装棺埋葬。
倡导深埋不留坟头,以树代墓等遗体回归自然的埋葬方式。
提倡使用卧碑和横碑。
第十七条 禁止在墓区内构建庙宇、寺院等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修建宗族墓和活人墓。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网上扫墓
相关文章
微信建馆
扫描上面二微码,免费建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