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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粤民

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粤民福〔2005〕48号):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馆、火葬场(以下简称“殡仪服务单位” )殡仪服务管理,规范殡仪服务行为,特制定本规定。第二
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馆、火葬场(以下简称“殡仪服务单位” )殡仪服务管理,规范殡仪服务行为,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殡仪服务应遵循服从并服务于殡葬改革大局的原则,殡仪服务单位必须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丧属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文明优质服务,满足群众和社会文明节俭办丧的需求。第三条 殡仪服务单位应当为社会提供科学、文明、优质、节俭的殡仪服务,坚持优质服务的原则。殡仪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民政部印发的《殡仪职工服务规范》、《管理人员职责规范》的要求,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服务热情周到,语言举止文明,工作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操作程序,竭诚为丧属提供优质服务。 殡仪服务单位要向社会公布24小时开通的殡仪服务电话。第四条 殡仪服务单位要坚持诚信服务和行业自律的原则,切实维护殡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殡仪服务中要做到“六公开”:服务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内容公开,服务程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接受监督公开。严禁殡仪服务单位实行部门承包经营。禁止各殡仪服务单位恶性竞争。第五条 殡仪特需服务要坚持丧属自愿选择的原则。殡仪服务单位应向丧属免费提供规范的服务程序、服务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殡仪服务中所涉及的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的名称与价格张榜公布,需提供服务委托的必须在委托书及清单中明码标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服务委托书。严禁向丧属强制推行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捆绑消费。第六条 殡仪服务收费必须按照《广东省殡仪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各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擅自设立和变相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合法票据。第七条 殡仪服务单位进行遗体火化时应提供不同档次(高、中、低)综合定价的全套式殡仪服务,以简化收费手续,满足不同层次丧属的需要。全套式殡仪服务收费应低于所含各单项服务收费标准的总和。殡仪服务单位要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对证实是经济特困户的家庭,可对其实行优惠或减免收费政策,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第八条 殡仪服务单位要重视抓好行风建设。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要按照行风建设的要求,制定服务承诺、行为道德规范和廉政建设等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社会公信力。第九条 殡仪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殡仪设备、丧葬用品集体采购制度,成立采购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制订采购计划,拟定采购品种、数量、价格、采购方式、资金支付办法等,报主管民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采购。对于殡仪设备和大宗丧葬用品,一律采取公平、公开、公正招标或集体采购,严禁暗箱操作以及在采购中收受“回扣”等行为。第十条 殡仪服务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禁收受或向丧属索要礼物,拒收“红包”。对无法拒收的“红包”,采取及时登记上交、事后返还丧属,或用于冲抵丧属殡仪服务费用等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殡仪服务单位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第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建立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及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防止发生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民政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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