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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

关于转发《关于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务中大操大办的通知》的函:类  别:政策法规制定机关:民政部文  号:民办函[1994]182号公布时间:1994年9月24日生效时

类  别:政策法规

制定机关:民政部

文  号:民办函[1994]182号

公布时间:1994年9月24日

生效时间:1994年9月24日

标  题:关于转发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厅、民政厅《关于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务中大操大办的通知》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

            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厅、民政厅《关于严禁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

               事务中大操大办的通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现将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厅、民政厅《关于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务中大操大办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

           民政厅关于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

              婚丧嫁娶等事务中大操大办的通知

    鲁民[1994]53号                1994年5月17日

各市(地)、县(区)党委、政府(行署),各大企业党委,各高等院校党委,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反腐败工作部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务中廉洁自津,严禁大操大办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务中廉洁自律的目标是:积极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坚决杜绝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

为实现上述目标,全省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必须做到:

  1、模范执行婚姻法,不准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教育子女、亲属自觉实行晚婚。

  2、本人及家庭成员结婚,不准索要彩礼,鼓励支持子女、亲属参加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举办的新式婚礼。

  3、本人及家庭成员结婚,不准无偿使用公车,租车应从简。

  4、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及过生日、工作调动、迁新居等机会大摆宴席,挥霍浪费,更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和借机敛财。

  5、干部逝世后,丧事应按照有关规定,本着从简原则,由单位负责办理,不开追悼会,不准用公款送花圈。

  6、干部及家庭成员去逝后,除少数民族外,遗体均实行火葬,不准土葬。骨灰按当地规定,或存入骨灰堂,或安葬在骨灰公墓,提倡深埋不留坟头,不准用公款修墓建碑。不保留骨灰的,应就近就地处理,不组织到外地撒散。

  7、领导干部要带头移风易俗,严禁丧事中的看风水、出大殡、扎糊迷信品等封建迷信活动。

  二、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廉洁自律目标的实现。

  1、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当好党政领导的参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把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事务中廉洁自律、严禁大操大办的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行为规范,积极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和工、青、妇组织做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总结推广典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认真查处。半年和年终检查汇总,向党委、政府写出专题报告。要大力发展婚丧服务事业,加强婚姻服务中心和殡葬事业单位建设,不断增加服务项目,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改革婚丧陋习,逐步建立起健康、文明、科学的婚丧模式,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创造条件。

  2、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婚丧嫁娶不仅是每个家庭中的大事,也是社会进步文明的重要标志,尤其是领导干部及家庭成员的婚丧事务更具有社会风尚的导向性,有着更为广泛的社会影响。因此,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严禁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务中大操大办,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及时曝光,公开严肃处理。

  3、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严禁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务中大操大办,不仅是移风易俗,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在婚丧事务中的廉洁自律情况,列为考核使用干部的重要内容;经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搞好检查监督。凡违反规定的,所用公款公物必须退还或补偿,敛取的财物必须上缴国库。对大操大办、搞封建迷信的要严肃批评,坚决制止;对影响恶劣的,要从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封建迷信品的厂家、摊点,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各部门、各单位的人事、工、青、妇组织要主动协助所在单位领导安排好干部及其家庭成员的婚丧事务,并定期向当地民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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