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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思考

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思考:一、 国家权力对殡葬的干预 如何办理自己亲人的葬礼,选择哪种葬式处理自己亲人的遗体,这是公民应有的权力;只要不危害社会、不影响他人的生
一、 国家权力对殡葬的干预 如何办理自己亲人的葬礼,选择哪种葬式处理自己亲人的遗体,这是公民应有的权力;只要不危害社会、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公民选择哪一种葬式安葬自己死去的亲人,应该让老百姓有更多的选择,这也是以民为本的体现。 在中国的历史上,国家权力干预殡葬始于北宋。北宋太祖和南宋高宗,都曾下过“诏令”禁止火葬。明、清两代,在《大明律》和《大清律》中,也曾有过禁止火葬的条文。从北宋开始禁止火葬到今天,一千余年,尽管国家权力在干预,但却从未真正禁止了火葬,因为,禁止火葬的法规,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意愿。 而国家权力全面干预殡葬,把殡葬纳入社会统一管理,始于1985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完成于1997年的“国务院令第225号”即《殡葬管理条例》。选择哪一种葬式处理亲人的遗体,这本来是公民自己的事情。但在这一千余年中,国家权力干预,从过去的的火葬到今天的“实行火葬”,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不同的阶级和社会利益理由各不相同。由此,我们不禁要问,当今社会,实行火葬其理究竟是什么?过去一千年中,国家权力干预殡葬的理由是:因为火葬“有丧人伦”,所以要禁止火葬,这理由不能成立。 现在,国家权力干预殡葬,把殡葬纳入社会“加强殡葬管理”,理由又是什么?三个版本的管理条例,都是开宗明义,各有其相同与不同的理由,姑且不论这些理由是否成立,至少有4个该当向公民说清楚的问题,还没有说清楚。 其一:数千年中,殡葬一直是公民自己的个人行为、家庭行为,现在国家为什么要纳入社会加强管理? 其二:殡葬的管理主要管什么? 其三:怎样去管理? 其四:达到什么目的? 二、解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一)为什么要加强殡葬管理从85年的管理暂行规定,到97年正式条例,再到06年的条例修定草案,三个版本,宗旨都很明确:政府之所以制定殡葬管理条例,就是“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但是,为什么要对殡葬加强管理?换句话说:国家把殡葬纳入社会加强管理的理由是什么?笔者发现:三个版本有三个版本的理由。85年版的理由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殡葬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之间,有什么必然联系?又怎样互为因果?97年版的理由是:“为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加了“推进殡葬改革”,删去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为什么要删去?06版的理由是:“为了规范殡葬行为,推进殡葬改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删去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又是为什么? (二)加强殡葬管理,管理什么? 加强殡葬管理,管理的对象是针对公民个人,使之规范殡葬活动行为,不得危害社会影响他人?还是针对殡葬行业,使之规范殡葬经营行为,以利于殡葬业的健康发展?管理的对象不同,管理的方针、方法和达到的目的也就不同。 如果加强殡葬管理旨在要求公民规范自己的殡葬活动行为,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那就很简单了;条例只需列出公民在殡葬活动中,哪些行为会阻碍交通,哪些行为易引发火灾,哪些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和工作等等,要公民遵守不得为之就行了。至于公民在自己亲人的灵枢前,是鞠躬默哀还是磕头跪拜,是臂戴黑纱还是头包孝帕,既不危害社会,也未影响他人,似乎没有必要去强行干预。 如果加强殡葬管理旨在要求殡葬行业规范经营行为,目的是有利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进步,那就应该首先深入研究一下: (1):殡葬活动在文化传承中有何积极作用? (2):殡葬经营能否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能否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增涨点? (3):殡葬业的发展,对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有无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在制定殡葬管理法规的时候,如果对“为什么要加强殡葬管理”,在认识上出现偏差,加强管理的对象又不明确;那么,对殡葬管理究竟主要是“管什么”,也必然会出现偏差,造成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瞎管的局面。 三个版本的管理条例,共同的核心只有两个:一个是加强殡葬管理,就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火葬;另一个是殡葬管理的权力归各级民政部门。仔细对照读解三个不同版本的管理条例,的确存在有许多让人不解之处。管理权归各级民政部门,暂且不论;仅实行火葬这一点,就让人不知道该如何去正确理解。 首先:火葬与土葬不过是两种葬式而已,而且,这两种葬式在中国都有数千年的历史了,为什么现在非要强迫公民只准用什么葬式而不准用什么葬式?从北宋到清代,国家禁止火葬,理由是火葬“有丧人伦”。如今,政府只准火葬不让土葬,理由又是什么?弄清这些问题,对于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进行,意义重大。就因为毛泽东等老一辈领导人曾经联名倡议火葬?那么毛泽东等老一辈领导人倡议火葬的理由又是什么?难道就如条例上说的:为了“移风易俗”?为了“破除殡葬陋习”?亦惑是因为我国人多土地少、森林少,为了节约土地,节约木材?考察一下这二十年推行火葬的结果,节约了土地没有?如果是为节约木材的话,完全可以采用复合材料以取代木材的消耗。再说,全世界人口密度比我们大的国家有,比我们小的国家也有,资源比我们富余的国家有,比我们溃乏的国家也有,也少有哪个国家规定她的公民,只准用哪一种葬式,而不准用哪一种葬式?显然,这个理由也有些牵强,而且这个问题现代科技完全有办法解决。 就管理方针而言,除了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之外,三个版本都有“破除殡葬陋习”的一条。但什么是殡葬陋习?目标和内容是否应该更明确一点。 其次:火化仅仅是处理遗体的一种方式,并非是“葬”,把遗体火化了,将骨灰埋入公墓,这与传统的土葬,确然有不同之处。传统的土葬用棺材装遗体,火葬用骨灰盒装骨灰,但都一样埋入土中。传统的土葬把棺材分散埋到荒郊野外,火葬将骨灰集中埋到城市周边的公墓陵园。 如果因为有这样的一点差别,就认为火葬是文明,必须强制执行;而土葬是陋习,就要坚决禁止;那就值得探讨了;起码,有这么三个问题,值得我们考虑: 第一:在人民群众中,是真正愿意土葬的人多,还是愿意火葬的人多? 第二:现行的殡葬管理政策,导致短短的二十多年中,全国大中城市的周边,涌现成百上千的公墓、陵园。这些公墓、陵园不仅限制着城市的发展;而且究竟起到节约土地的作用没有?这些公墓、陵园比起传统的土葬来,是利大还是弊大? 第三:如果经过深入研究、认真试点,让事实来证明改革土葬比强制火化对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更有利,又更能让大多数公民认同的话,那么,可否让老百姓在葬式葬法有更好的选择,而不仅仅是火葬和骨灰进入公墓。 最后、有了殡葬管理条例,就应该有健全的殡葬管理机制,依法管理。那么,现在的殡葬管理机制是否健全呢?又是否有利于实现依法管理呢? 三个版本的条例,都很明确规定:殡葬的管理权在各级民政部门。 85版十一条:“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97版总则第二条:“国务院民政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06版总则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殡葬管理的权力归民政部和各级民政部门,这很明确,那么,我们来探讨一下: 第一:对于殡葬管理,民政部门究竟拥有多大的权力?该怎样行使这些权力才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85版十三条:“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那么民政部对殡葬管理权又是怎样解释的呢?民政发(1998)10号即“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兴建冠以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名称的单位,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不直接冠以殡葬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项目的,该项目也必须经民政部审批。” 殡葬行业,除了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之外,还有什么?而且,不管冠名不冠名,只要从事殡葬服务,就得民政部门审批!换句话说:社会任何单位或个人,要介入殡葬行业,都得看民政部门准不准许。 民政部门拥有这些权力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民政部门行使这些权力应当做到有章可循,换句话说,就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到标准明确,程序规范,一视同仁,实现社会公正。 第二:“国务院民政部负责全国殡葬管理工作”,那么,民政部管理殡葬的机构现状如何? 国务院民政部下属司、局十一个,没有专门的殡葬管理司、局;殡葬属社会事务司管。社会事务司下属4个处,却没有一个殡葬管理处;殡葬属社会事务处管,而社会事务处的职责是管理全国的收养和殡葬。收养且不说,就全国的殡葬而言,起码有三个问题首先要考虑到: (1):一年有800万人死亡,有800万场丧事有办。这牵涉多少人?多少家庭?多少单位?多少个方方面面? (2):每一场丧事,平均耗资1万元,每年有800亿的资金在消耗:农村摆酒席,城市开追悼会,从人死开始到复三为止,为每一个死者的丧事,平均投入100个工作日,每年投入人工8亿个!投入这么多财力、人力,应该求得一个什么结果? (3):死一个,最少严重影响到5个人的健康、生活和工作,换句话说,在中国,每年起码有4千万人生活在失去亲友的阴影中,负责管理殡葬的人,没有责任去帮助这4千万人吗?又如何去帮助他们? 仅这三项有多少工作要做?面对全国如此繁重,情况复杂的殡葬管理任务,仅仅依靠社会事务处现有的人手,显然是力不从心,勉为其难。说明我们在机构设置方面还有缺陷,对殡葬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难免顾此失彼。 三个版本的条例,提出的管理方针都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但执行的情况呢?却大多是强行火化,禁止土葬。这种一切的作法,与殡葬改革的方针是否完全相符,又是否符合现附人民群众的接受能力。 又比如:三个版本的条例都规定:不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建造陵园公墓;禁止在林地、耕地、铁路和公路干线两侧建公墓。考察一下这二十年中兴建的陵园公墓,有几个不是建在林地、耕地和公路旁边的?这些陵园公墓,都是谁批准建造的?又是在什么样的情况批准的? 再比如:管理殡葬的各级民政部门,一味的去追求火化率;对改革土葬作了多少深入研究?又做了多少因地制宜的改革土葬试点?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和我国现阶段《殡葬管理条例》对殡葬管理的目标界定模糊,管理体制、机构设置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有很大关系。 三、对殡葬管理的五点建议1、几千年来,殡葬一直是公民的个人行为、家庭行为;现在国家要把殡葬纳入社会统一管理,那么,首先应该对数千年的殡葬做一次大清理,正本清源;深入研究一下:殡葬能经历数万年传承到今天,根本原因是什么?殡葬活动对人类社会有何积极意义?只有彻底清楚了这两个问题,才能了解并确认公民在殡葬活动中的合法权力。这样,在制定殡葬管理条例的时候,才能把加强殡葬管理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力统一在宪法之内。必须明白,因为殡葬牵涉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思想、情绪和伤痛,从社会的稳定着眼,加强殡葬管理与尊重公民的应有权力,不能顾此失彼。 2、加强殡葬管理的理由,换句话说,也就是制定殡葬管理条例和推进殡葬改革的原因,应该是着眼于当今中国人口巨增、资源税减、我们和生存环境已经不容乐观这一国情现实。要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土地、淡水、森林、草原以及能源等资源,与国家的发展和13亿人口的生存之间,关系已经紧张到不容忽视的地步来审视当今的殡葬问题。公民的合法权益要维护,但如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国家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就该让步。只有这个理由,而不是别的什么移风易俗,殡葬陋习之类,公民才能理解,才能接受;才能自觉遵守管理规则,主动配合殡葬改革。 3、加强殡葬管理的对象,当然包括公民,但主要是规范殡葬行业的建设和经营,使其健康发展。不要消极地看待殡葬。中国每年有800万人死亡,为这800万人的殡葬,耗资至少800亿,至少要投入8亿个人工,要把殡葬当作一个永不枯竭的产业资源看待。深入研究,开发利用,促使殡葬经营形成一个新兴的产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中国的殡葬行业,形成至今才二十多年,思想理论准备不够,管理机制不健全,还不足以承担起这份责任。殡葬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要使已经初步形成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4、“节约殡葬用地”,这是一种消极的想法。根据中国的文化传统、人口分布和自然环境现状,殡葬管理的方针,应该是“全面改革土葬,提倡火葬”,而不是现在的“强行火化,禁止土葬”。在大思路上,应该是把“节约殡葬用地”的消极想法,转变为“利用殡葬创造和改善土地资源”的积极主张。这并非是异想天开。全面改革土葬,达到利用殡葬改善现在的自然环境、创造和扩大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的目的。只要思路对了,管理到位,这完全是可以做得到的;而且,这比强行推行火葬省时、省力、省钱。 5、殡葬管理,不能停留在过去“白龙会”的观念和做法上。殡葬的管理者和经营者都必须要有这样一个意识:殡葬服务的真正对象不是死者而是生者,与安葬800万死者的遗体所做的一切比较起来,如何去收集保存800万死者遗留下的文化财富,如何去帮助4千万人从失去亲友的阴影中走出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才是社会和时代赋予的更为重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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