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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港澳台殡葬法规

华侨港澳台殡葬法规: 凡是华侨比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下,在侨乡或选择交通方便、接近侨乡的适当地点,由民政部门和侨务部门

凡是华侨比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下,在侨乡或选择交通方便、接近侨乡的适当地点,由民政部门和侨务部门共同筹建若干“华侨公墓”,做为安葬华侨骨灰的场所。所需投资由侨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筹集,列入地方基建计划,从经营收入中逐年收回。
  “华侨公墓”由民政部门和侨务部门共同管理,要做到热情服务,提供方便,尽量满足华侨亲属的合理要求,收费价格要合理,不得搞商业性营利活动,不得任意加价。
  华侨要求去世后回国安葬的,应由其亲属向原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华侨本人遗愿或亲属的要求,侨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安葬的公墓和有关安葬事宜。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准许在故里安葬。
  台胞回大陆探亲、旅游期间要求祭扫祖墓,凡能查找到的,一般应允许祭扫;已经平毁的,可视具体情况加以解释。对祭扫和修复祖墓要加强管理,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不得占用耕地或在国家规定保护的范围内修坟造墓,要注意防止由此引起的宗族矛盾。如台胞提出政策允许范围以外的要求,应耐心说服,讲明道理,劝告制止,不要简单从事。
  为满足台胞落叶归根的愿望,台胞去世后,允许回大陆安葬骨灰,台胞较多的地方可根据需要,选择荒山荒地兴办为台胞服务的骨灰公墓。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公墓中,允许向台胞出售或预售骨灰墓穴。收费标准比照港澳同胞收费,确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优待。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要求将遗体、骸骨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回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者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分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国际间的运送尸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凡由境内外运或境外内运尸体和殡议活动,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议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代理结构)都不能作为遗体承运人。
  承运人须持有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发放的《遗体人/出境防腐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人/出境人殓证明》和《尸体/棺柩/骸骨/骨灰人/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才能办理国际运尸业务。此三项证明作为办理运尸许可证的申报材料,承运人要严格按规定、按程序填写,并不得将其交给非承运单位和个人。此三项证明由中国殡葬协会负责印制并发放。
  承办人必须持有前条有关证明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人出境申报。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并对承运物进行卫生监管后,合格者方可签发《尸体/棺柩/骸骨/骨灰人/出境许可证》。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凭上述许可证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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