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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的丧葬习俗与穆斯林的生死观

回族的丧葬习俗与穆斯林的生死观: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由于受不同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的影响,各民族在丧葬习惯上的表现有很大的不同。这种不同反映了一个民族对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由于受不同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的影响,各民族在丧葬习惯上的表现有很大的不同。这种不同反映了一个民族对生死的认识和对世界的看法。
回族信仰伊斯兰教,遵循伊斯兰教法有关丧葬的规定,并逐渐形成了本民族的丧葬习俗。本文试就回族的丧葬习俗以及回族穆斯林对生死的认识两方面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回族的丧葬习俗及与伊斯兰教的关系
首先,我们来谈谈伊斯兰教法关于丧葬问题的规定。伊斯兰教有关丧葬的规定包括:静、速、严、简、禁、宽等内容。“静”是指为生命垂危的病人安置一个宁静的环境,避免因嘈杂、哭喊而增加病人的痛苦;“速”是指速葬,教法规定要在三日之内尽快埋葬亡人,使之入土为安;“严”是指在为亡人举行葬礼(俗称“者那则”)时,要严格遵守教法的有关规定,如用清洁的水为亡人洗周身(俗称“着水”)、用白布(俗称“克番”)包裹好亡人、举行葬礼时遗体置于众面前等;“简”是指丧事从简,亡人简葬。即亡人只用三丈六尺白布包裹掩埋,没有陪葬品,既不大办丧事,也不大举祭祀;“禁”是指坚决禁止丧葬过程中的“库夫尔”(速信)现象与行为。如送葬时看风水、择吉日、给亡人或向前来送葬的人鞠躯叩头、哭嚎亡人、披麻戴孝、在墓内放置陪葬品等;“宽”是指教法有关丧葬的规定,适合于正常情况下,但在条件不具备时,也可酌情处理。如在海上航行时亡故的人,在依照教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后,可投入海中,实行水葬;在陆地无水的情况下为亡人“着水”时,也可以土代水净之,当然必须是干净的土,方法与活人的土净法相同。
以上伊斯兰教的这些规定,对回族的丧葬习俗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因而也使回族的丧葬形式和习俗带有很强的伊斯兰教特色。如回族对穆斯林去世习惯以“口唤”、“归真”等称之,而不以“死亡”相称。谓之“口唤”,意在是应真主的召唤而去;“归真”即回归真主之意等等。总的说来,回族的丧葬礼俗有这样的三个特点,即:速葬、薄葬、土葬。下面我们结合这三点来谈谈伊斯兰教的殡葬制度和回族的丧葬习俗以及穆斯林对生死的认识。
1.速葬。速葬是回族丧葬的特色之一。伊斯兰教本着“入土为安”的精神,主张从速掩埋亡人,遗体不宜久放。先知穆罕默德亦说:“你们应尽快安葬亡者”。伊斯兰教法规定:亡人三日之内必葬,不择时日,不问风水,就地而葬。倘若是在旅途或他乡亡故,就在旅所择地而葬。在航行中亡故的,在举行“者那则”(殡礼)后,将尸体投入江海,实行水葬。伊斯兰教法禁止亡者亲友载运尸体辗转千里。如果旷日持久,人为导致尸体腐败,被认为是对亡者的亵渎。教法规定速葬亡人是“穆思台哈布”(懿行),如果故意拖延时限,则被认为是“麦克鲁亥”(可憎之事)。
其实,速葬亡人的做法从卫生的角度来说,也是很有道理的。如果尸体久放不葬,容易腐败而污染环境卫生,严重者甚至会引发时疫造成不良后果。另外,速葬可以避免对某些权威人物的个人崇拜,因为伊斯兰教严禁各种形式的个人崇拜。同时亦可减少丧家的精神和生活负担。因此在现实生活当中,回族穆斯林严格地遵守这一规定。每遇家中有人去世,大都在24小时之内埋葬。遇到特殊情况时,如坟墓没有挖好或家中主要成员没有及时赶到等,则都在次日掩埋,最多不超过三天,这已成为回族在丧葬礼俗上的一大特点和守之不逾的习惯。
2.薄葬。薄葬是回族丧葬的又一大特点。有句回族谚语说得好:“无论穷、无论富,都是三丈六尺布”。这句谚语对回族的薄葬习俗做了很确切的说明。任何一位穆斯林,无论其生前多么富有或多么贫穷,亡故后一律只用三丈六尺白布包裹后掩埋,身上不穿绫罗绸缎,墓内也不放任何物品陪葬。《古兰经》指出:“在世时没有信道,临死时仍不信道的人,即使以满地的黄金赎罪,也不被接受,这等人将受痛苦的刑罚,他们绝没有任何援助者”。(3∶91)伊斯兰教是“两世并重”的宗教,认为一个人今世的血统、肤色和所拥有的财富,及他所享有的声望等,对于他个人后世在真主安拉面前的品德与人格而言,并无任何意义。安拉赞许的是一个人在虔敬恭顺方面的德行,而不是他临死时带走的财富的多少。因此,穆斯林认为,厚葬并不能减轻一个人生前的罪孽,也增加不了他的善功。这是从宗教的角度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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