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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殡葬行业管理的意见(暂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殡葬行业管理的意见(暂行)(节选):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殡葬行业管理的意见(暂行)(节选)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殡葬行业管理,维护正常的殡葬服务市场秩序,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

殡葬行业管理的意见(暂行)(节选)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殡葬行业管理,维护正常的殡葬服务市场秩序,解决殡葬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从促进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殡葬工作。

(二)基本原则。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落实殡葬管理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二、管理对象

本意见规范管理的对象为全市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和公墓)。按照资金构成,分为以下两类:

(一)全部资金由政府投入的殡葬事业服务机构;

(二)全部或部分资金非政府投入的殡葬服务机构。

三、规范开办行为

兴办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殡仪服务站和公墓(含塔陵,下同),必须符合当地规划,具备法定条件。其中,(1)兴办殡仪馆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兴办殡仪服务站,由县级人民政府和成都市民政局审批。(2)兴办公墓,依法逐级向民政部门申报,经省民政部门审批后,持规划、国土、计划、建设等部门批准文件,报市民政局审查,合格后转报省民政部门申请许可证。经批准许可并按属地原则注册登记后,方可动工修建。

四、规范登记行为

(略)

公墓跨行政区域设置办事处、销售点(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的,要报主管民政部门和设立地民政部门备案,其中,办理企业登记的公墓,其分支机构还应到设立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五、规范殡葬服务行为

(一)涉及遗体处理的殡仪服务必须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此类服务。未经批准设立殡葬设施,或未经许可从事殡葬服务的,由民政、工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二)严禁佛教寺庙对外提供殡葬服务。向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人(包括信教群众)提供火化等涉及遗体的殡仪服务、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民宗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三)严禁预售、炒买炒卖墓穴(塔位)行为。销售墓穴(塔位),必须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或迁坟证明;必须签订公墓销售统一合同,使用规范的票据和安葬、安放凭证,并确定墓(塔)位具体位置。对公墓违规销售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查处。

(四)加强殡葬服务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程序和操作规程。按照便民、利民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办丧群众的需求。继续贯彻“三统一、五公开”的要求,规范经营活动;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设立统一、规范的“事务公开”栏,公示殡葬管理法规、相关批文、服务流程、服务网点和人员,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六、规范价格、税收和用地行为

(一)殡仪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项目收费、一般服务项目收费和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一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特需服务项目由殡仪服务机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等)提出,经市级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准立项,收费标准由殡仪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进行测定,报当地物价、民政部门备案。严禁以特需服务的名义变相分解基本服务和一般服务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墓穴(塔位)费和墓地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民政、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公墓收取、使用墓地管理费的监督;墓地管理费应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且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规定年限。

殡葬收费应明码标价、公开透明,并出具详细消费价格清单。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公示、不出具详细消费价格清单、乱收费等行为,由物价部门查处。殡葬服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制定。

(二)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公墓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禁止租用集体土地,禁止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用地进行清理规范,在2007年底前解决公墓租地经营等违规用地问题,所有公墓的征用地手续必须完备。2008年1月1日起征用地手续不全的公墓,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撤销许可证。对用地达不到要求的公墓,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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