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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殡葬管理条例(最新)

湖北省殡葬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火葬区和土葬区的殡葬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殡葬管理规定。

  第五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火葬和土葬管理

  第六条 因地制宜地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凡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的地区,均划为火葬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暂划为土葬区。  火葬区与土葬区的划分,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非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区内的,应就地火化。  禁止将火葬区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第八条 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火化后的骨灰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利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处理。骨灰应存入骨灰堂、骨灰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墓等新式葬法。

  第十条 土葬区应建立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建土葬公墓的地方,遗体应埋入荒山瘠地;无荒山瘠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土葬区内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内;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

  第十三条 禁止利用烈士陵园、烈士墓地从事经营性的公墓销售业务,禁止恢复或新建专门的宗族墓地,禁止将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禁止为活人立墓。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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