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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籍华侨、华人及港澳台同胞去世后在

关于广州市籍华侨、华人及港澳台同胞去世后在我市安葬问题的通知(穗民〔2004〕100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市殡葬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和广东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市殡葬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和广东省有关华侨、港澳台同胞土葬的有关规定,为了满足我市广大爱国侨胞、港澳台同胞“落叶归根”的愿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广州市籍华侨、华人及港澳台同胞去世后要求在我市安葬问题,通知如下: 一、去世后要求在我市安葬的华侨、华人或港澳同胞,需有本人合法证件证明其出生地或原籍地在广州(含从化市、增城市),或有直系亲属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二、华侨、华人或港澳同胞在本市安葬的,由原籍所在区(县级市)侨务部门出具华侨、外籍华人或港澳同胞身份证明。 三、去世后的华侨、华人或港澳同胞必须安葬在本市允许土葬的华侨公墓或墓园,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台湾同胞去世后要求在我市安葬的,经市台办出具书面意见后,可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五、广州市荣誉市民去世后要求在本市安葬的,可凭其荣誉市民证书,不受籍贯限制参照办理;重点侨务(对台)工作对象去世后要求在本市安葬的,经市侨办、市台办核准后,可不受籍贯限制参照办理。二〇〇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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