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省内亡故的遗体接运,由死亡地的殡葬部门按殡葬管理有关政策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民政局可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省内亡故的遗体接运,由死亡地的殡葬部门按殡葬管理有关政策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民政局可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