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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清明节期间开展文明祭祀活动的通

民政部关于在清明节期间开展文明祭祀活动的通知:    民事函[1999]46号                 1999年3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清明节是我国人

    民事函[1999]46号                 1999年3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清明节是我国人民缅怀逝者、悼念故人的传统节日,参与祭祀的人多,影响面大。因此,做好清明节期间的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引导群众进行文明祭祀活动,对在全社会推进移风易俗,倡导科学文明新风,净化社会环境,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重大意义。为确保清明期间文明祭祀活动的深入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利用清明的有利时机,大力宣传殡葬改革

  各地在清明节期间,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月”、“宣传周”活动,把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推向高潮。要着重宣传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和地方性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宣传殡葬改革对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宣传殡葬改革对于减轻群众负担的好处,宣传文明丧葬和科学知识,宣传殡葬改革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经验,努力营造殡葬改革的社会氛围。

  二、破除陈规陋俗,倡导殡葬新风

  几千年传统丧葬陋俗的影响,在清明节期间往往会集中反映出来,有的大烧花圈、纸扎冥币;有的借机搞封建迷信,兜售具有迷信色彩的丧葬用品;有的将已平掉的坟头重新推起,侵占浪费土地资源;有的趁机违法营销墓穴、骨灰格位等等。这些现象严重地干扰了殡葬改革,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各地要住清明节期间群众集中进行祭祀活动的有利时机,深入开展文明祭祀活动。大力倡导和鼓励群众采取骨灰撒海、骨灰植树、深埋不留坟头等做法,推广江西省南昌市开创的“家庭追思会”等文明的祭祀新形式。要充分发挥殡仪服务单位的基层红白理事会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和宣传群众中自发形成的文明祭祀形式,移风易俗,保护环境,反对迷信,清除愚昧,不断提高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质量,引导群众自觉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文明新风,推进全社会的丧葬习俗改革。

  三、加强清明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为确保清明节期间祭祀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各地民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联合宣传、公安、工商、土地等有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取缔非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厂店、摊点,销毁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用品。切实保证清明节祭祀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各地殡葬管理部门在清明节,要对殡仪馆、骨灰堂和墓地等群众集中祭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交通疏导措施,严防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群众祭祀集中的区域设立咨询服务台和清明节热线电话,切实帮助群众进行文明祭祀。殡仪服务人员要忠于职守,坚守岗位,为群众的文明祭祀活动提供优质服务,树立殡仪职工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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