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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殡葬事

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辽人发[1998]29号                 1998年7月23日各市人事局、财政局

    辽人发[1998]29号                 1998年7月23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

  鉴于目前我省殡葬事业单位职工特殊行业津贴标准偏低的情况,经研究决定予以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殡仪馆工作人员中直接接触尸体的接尸工、防腐工、整容工、火化工每人每月140元;间接接触尸体的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二、各级殡葬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参照间接接触尸体标准的60%发给特殊行业津贴。

  三、上述人员工种变更或调离殡仪馆、殡葬管理部门时,从工作变动的下月起,特殊行业津贴也相应调整或停发。

  四、上述调整标准从1998年1月起执行,所要经费从单位收入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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