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扭转前一段时期殡葬服务业中外商投资公墓项目盲目上马的混乱局面,促进我国殡葬业的改革和健康发展,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应严格限制外商来华投资举办合资、合作的经营性公墓项目。禁止外商独资设立此类项目。 1. 合营公墓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殡葬业的长远发展规划; 2. 合营公墓项目不得占用耕地,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和城区; 3. 合营公墓项目应能够配合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吸收当地劳动力、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4. 中方投资者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管理经验的殡葬业企业法人; 5. 合营公墓应设在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家属聚居的城市,营业对象应以华侨及台、港、澳同胞为主。
二、 审批程序: 1. 中方投资者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转报国家民政部审批。国家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 2. 合营公墓企业合同、章程通过地方外经贸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3. 合营公墓企业经批准后,中方投资者持民政部书面意见和外经贸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有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三、 主要法律依据: 1. 《关于严格控制吸引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的通知》国家民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外经贸部联合发布(民事发[1995]6号); 2. 《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8号); 3.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民事发[1992]24号); 4. 《关于兴建中外合资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函[1992]第3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