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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殡葬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

民政部关于对《殡葬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函:民事函〔1998〕120号 浙江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解释国务陆军〈殡葬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浙民事字〔1998〕63号)收悉
民事函〔1998〕120号

浙江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解释国务陆军〈殡葬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浙民事字〔1998〕6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12号1993年3月3日)第二条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殡仪服务六、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兴建冠以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名称的单位,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不直接冠以殡葬服务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的,也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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